(2017)浙0421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晋煤集团山阴晋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晋煤集团山阴晋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3009号原告:北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大云镇双云路188号5幢。法定代表人:刘芳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支农,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晋煤集团山阴晋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吴马营乡包家岭村。法定代表人:刘宪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晋煤集团山阴晋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2元,减半收取1201元,由原告北科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