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华与永康市花川机械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永康市花川机械五金厂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539号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康市花川机械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花街东大道**号厂房第*幢。经营者:田来妙。原告吴华与被告永康市花川机械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吴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审 判 长 卢圣香人民陪审员 姚 崇人民陪审员 黄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徐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