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8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良云、洪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陈良云,洪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020号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天韵路186号。法定代表人:王晖。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书,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芊,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陈良云,男,汉族,1970年10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洪芳,女,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良云、洪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卉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