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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4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叶君标、郑健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君标,郑健平,蔡兵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525号申请执行人叶君标。被执行人郑健平。被执行人蔡兵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6294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君标与被执行人郑健平、蔡兵法(2017)浙1081执4525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健平、蔡兵法有车牌号为浙J×××××,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郑健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二,查封被执行人蔡兵法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詹文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荣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