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伟利、张伟东与闫秀英、张臣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东,张伟利,张臣,闫秀英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617号原告:张伟东,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张伟利,女,1986年4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臣,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闫秀英,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张伟东、张伟利诉被告张臣、闫秀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张伟东、张伟利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东、张伟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伟东、张伟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爽书记员 刘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