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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730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榆林市上郡南路。被告:冯某某,男,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高家坪乡。本院在审理朱某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书面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