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2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志莲与大连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莲,大连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2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志莲,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范准,系大连金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高磊,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志莲与被执行人大连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大连鑫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44317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进行冻结,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文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