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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11刑初149-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丁国平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11刑初149-150号公诉机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国平。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一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期间羁押8天);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红古区看守所。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国平犯危险驾驶罪,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国平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仁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国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红检公诉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9月16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丁国平饮酒后驾驶甘****33号二轮摩托车在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二货场门口与张某某驾驶的青****78号货车相撞,经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认定,丁国平负事故次要责任。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丁国平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9.0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红检公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2月至同年5月间,被告人丁国平以其经营的住宅小区纯净水设备资金短缺为由,以高额利息为承诺,并以其居住的位于红古区海石湾镇大通路2号伪造该房《房屋所有权证》作为借款抵押物凭证,从被害人张某1处先后两次借款7万元。该借款部分用于购置净水设备外,其于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及日常开销。合同到期后,经被害人多次催促还款,丁国平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更换电话号码。2016年12月3日,在被害人张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又将借款时所抵押的房屋以10万元的价格变卖于他人,所得款偿还借他人欠款及个人消费。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丁国平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两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丁国平基本信息;酒精含量测试小票;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鉴定报告告知书;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送达回执;证人张某某证言及张某1报案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据、借款协议、红古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通话记录、房屋转让协议、票据、存款凭证、收条、收据、公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兰州市房屋登记电子信息查询证明;视听资料;办案说明;证人孟某某、张某2的证词;被害人张某1陈述材料;被告人丁国平供述材料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国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丁国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的房屋产权证明作为借款抵押物,签订借款协议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又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合同诈骗数额70000元,庭审查明:被告人借款时被害人已扣除高额利息,被告人实得借款59600元,故犯罪数额应以实得数额认定,认定59600元。案发后,被告人丁国平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一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国平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犯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综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丁国平的认罪态度,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国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2000为宜。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及市场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国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2000(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鲁长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正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