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执8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白云海与胡亮、陈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云海,胡亮,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8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云海,男,汉族,1972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胡亮,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陈斌,男,汉族,1980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白云海与被执行人胡亮、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621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斌在银行的存款62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建审判员 张 立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宁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