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如东县洋口镇南渔村经济合作社与陈爱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东县洋口镇南渔村经济合作社,陈爱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23民初2221号原告:如东县洋口镇南渔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如东县洋口镇南渔村。法定代表人:许信荣,经理。委托代理人诉讼:陆身银,如东县洋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爱军,男,196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原告如东县洋口镇南渔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陈爱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身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清理出倾倒在农用灌溉渠工作桥上的砖块等杂物,恢复农田作业机耕路的正常通行。事实与理由:被告与邻居徐长松的责任田相邻,两家责任田以南北支渠相隔,被告的责任田在南北支渠东侧,支渠东岸有一机耕路向南至东西总渠,总渠上建设有水泥桥(工作桥)通向东西大路。2015年始,被告与徐长松因灌溉进水、农田作业机耕路的通行等产生矛盾,镇、村多次调解,矛盾不断升级。2015年6月,被告擅自将砖块等杂物及垃圾倾倒在灌溉总渠上的工作桥上,影响徐长松及他人通行。原告作为机耕路及工作桥的所有权人及管理人,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恢复通行。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与邻居徐长松的责任田相邻,两家责任田以南北支渠相隔,被告的责任田在南北支渠东侧,支渠向南连接东西总渠。支渠东岸有一机耕路向南至东西总渠的南侧大路,总渠上建设有南北水泥桥(工作桥)将南北机耕路与东西大路相联通。2015年始,被告与徐长松因灌溉进水、农田作业机耕路的通行等产生矛盾,镇、村多次进行了调解。2015年6月,被告擅自将砖块等杂物及垃圾倾倒在机耕路南首及水泥桥(工作桥)上,影响徐长松及他人通行。再查明,原告为机耕路及工作桥的所有权人及管理人。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调解协议、照片等证据得以证实,并经庭审审核,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根据需要在南北小渠东岸建设的机耕路及横跨东西大渠的水泥桥(工作桥),属村集体所有并公共使用。被告在与他人产生矛盾后,用砖头等杂物及垃圾倾倒在工作桥上,影响了他人通行。原告作为该机耕路及工作桥的所有人、管理人,有权主张权利并恢复原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爱军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清除堆放在机耕路及水泥桥(工作桥)上的杂物、垃圾等障碍物。原告如东县洋口镇南渔村经济合作社在维护机耕路及水泥桥(工作桥)时,被告不得妨碍。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65)。审 判 长 张金山人民陪审员 缪剑英人民陪审员 张 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翔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