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6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周正刚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正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227号罪犯周正刚,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1日作出(2009)洪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正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已缴纳9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2)洪刑执字第6348号、(2014)洪刑执字第4860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五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正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周正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正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水金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