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新亚与苏红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亚,苏红伟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729号原告:王新亚,女,1976年6月15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灿,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红伟,男,1965年11月11日生,回族,市民,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新亚与被告苏红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王新亚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新亚负担。审判长 李广福审判员 刘公民审判员 丁兴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国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