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乃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乃法,郭细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208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罗源县凤山镇北大路**号。被执行人郭乃法,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郭细细,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乃法、郭细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郭乃法、郭细细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也无房产登记;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3执20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游晴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