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4民督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铸与吴彩凤督促支付令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铸,吴彩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内2224民督29号申请人:刘铸,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突泉县。被申请人:吴彩凤,女,38岁,汉族,农民,住突泉县。申请人刘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刘铸称,2016年9月2日,被申请人吴彩凤因生活所需向我借款5,000.00元,为我出具欠据一枚,约定月利率2%,口头约定三个月后还款,后经我多次索要至今未果。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出具的欠据一枚。要求被申请人吴彩凤给付申请人刘铸借款本金5,000.00元,并从2016年9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吴彩凤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铸借款本金5,000.00元,并从2016年9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利息。申请费30.00元,由被申请人吴彩凤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玉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