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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三明市梅列区碧玉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李安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梅列区碧玉小区业主委员会,李安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251号原告:三明市梅列区碧玉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三,男,该业主委员会成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水清,女,该业主委员会成员。被告:李安保,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原告三明市梅列区碧玉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李安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三明市梅列区碧玉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明市梅列区碧玉小区业主委员会以李安保已缴清所欠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明市梅列区碧玉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三明市梅列区碧玉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曼莹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