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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3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军与被告曲建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3568号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对原告王军与被告曲建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182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182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第一段第三行、第四段第二行“沿郑三214省道”补正为“沿郑三314省道”。审 判 员  史 军审 判 员  孙新蕾人民陪审员  崔春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海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