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民初6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民初6805号原告:刘某,女,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现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陈某,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现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林艾婧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1年1月认识,××××年××月××湖南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10月11日生育双胞胎,一女名陈某1,一子名陈某2。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加之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不思进取,对孩子缺乏教育和关心,对家庭缺乏担当和责任,夫妻生活不和谐,原告在家尽职尽责做好妻子应尽的义务,在外独自创业与奔波,买房、还贷,家里一应开销(电费、煤气费、电视费、电话费、生活费、孩子教育费等)多年来由原告一人承担,被告不仅在生活上不给予帮助,在工作上也从不过问和帮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双胞胎陈某1、陈某2抚养权归原告,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暂时随同男方父母生活,抚养费(含教育费、医疗费)由女方负责,双方均可随时探望孩子。3.财产由原、被告自行分割。被告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仅是一般的家庭纠纷,原告陈述不符合事实,我并无家暴行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10月11日生育双胞胎,一女名陈某1,一子名陈某2。庭审中,双方确认原告是第一次起诉离婚,最后一次夫妻生活是2017年6月。双方分房但是没有分居,对于分房的起始时间,无法达成一致。原告要求两子女的抚养权归原告,无需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可随时探视;若儿女归被告抚养,原告要求随时探视。被告要求两子女的抚养权归被告所有,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抚养费每人1000元;若儿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需探视儿女一次,若儿女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可探视儿女一次;每次探视不超过两天,具体的探视时间、方式由原被告自行承担。若法院判决每人仅能抚养一名子女,原告要求抚养女儿,被告要求抚养儿子。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广州市白云区某房及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某室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将房屋归孩子所有,房贷由原告负担;被告主张衡阳的房子虽在被告名下,但属于被告婚前财产,广州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庭审中,原告还出具证据如下:1.2014年门诊病历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在生活上从未给予关心、照顾;2.微信转帐记录,拟证明被告对孩子缺少教育、关心;3.报警回执,拟证明被告疑心重;4.银行流水明细,拟证明被告对家庭无担当。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无法证明原告的证明内容。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门诊病历、微信聊天记录、报警回执、出生医学证明、银行卡流水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性格暴躁、不思进取、对家庭缺乏担当,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原、被告结婚已近16年,且婚后生育双胞胎,应认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在婚后因为一些琐事造成家庭矛盾,其原因在于双方交流较少及来自生活的压力所造成。在矛盾压力面前,夫妻双方应共同面对、相互扶持、坦诚交流、互谅互让,共同去化解,并进一步珍惜彼此来之不易的缘分,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实现家庭和谐。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离婚的事实及理由尚不足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符合法定条件,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艾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