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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芜湖科瑞水泥搅拌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孝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科瑞水泥搅拌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何孝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字第1988号原告:芜湖科瑞水泥搅拌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绍纯被告:何孝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芜湖科瑞水泥搅拌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孝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奚正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汤峻崎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