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518吕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刑初51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58年3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木巧子,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7)4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先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木巧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某曾任沛县栖山镇马村行政村支书,于2006年8月份退休,并领取离任村干部退休补助每月158元。2013年被告人吕某某得知年满60周岁的离任村干部的补助要上涨的情况后,明知其年龄不符合条件,遂伪造身份证,将其出生日期改为1952年3月2日,并将其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沛县调整离任“三大员”生活补贴标准审批表交栖山镇政府,后被告人吕某某一直以年满60周岁的离任村干部补助标准领取补贴。直至案发,被告人吕某某共计骗取离任村干部补贴人民币9812元。案发后,赃款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照片,被告人吕某某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3203220101109001519485交易明细,搜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沛公[2017]居证鉴第2号居民身份证鉴别书,被告人吕某某常住人口登记表,沛县调整离任“三大员”生活补贴标准审批表,苏某发[2009]1号关于做好关怀帮扶激励离任村干部工作的意见,沛委发[1997]54号关于村级在编退职干部经济待遇的规定、沛委发[1996]36号关于加强村党支部书记管理的意见、沛委组发[2009]12号、[2012]6号关于调整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的意见,苏某通[2014]6号、苏某通[2015]4号关于提高全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最低标准的通知,沛委组通[2016]15号关于提高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最低标准的通知,证人卫某的证言,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吕某某系坦白,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涉案赃款九千八百一十二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兆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