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81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建勇、朱远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李建勇,朱远姜,吕果,陈丽羽,朱南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81民初53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住所地东兴市北仑大道503号(东兴市交警旁)。负责人:李之定,行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松,男,系原告单位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日武,男,系原告单位员工。被告:李建勇,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朱远姜,女,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吕果,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被告:陈丽羽,女,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朱南云,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李建勇、朱远姜、吕果、陈丽羽、朱南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诉权自治的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的权益,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曾宪林审 判 员 韦少华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珍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