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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4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罗秀平与刘希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秀平,刘希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4181号原告:罗秀平,女,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彦良、张志福,系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希林,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住山东省。现住莱西市。原告罗秀平与被告刘希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秀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希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秀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返还108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3日原告在手机银行操作汇款时误将支付给郑希彬的87800元打到了被告名下银行卡中,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尚有10800元未给予退还。被告的行为属不当得利,按法律规定应予退还。望依法判决。被告刘希林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活期存款账户明细一份,拟证明,原告于2017年4月3日将应转给郑希彬的87800元误转给刘希林。此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一份、微信支付打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17年4月5日通过银行转账归还70000元,同年4月15日微信转账给原告儿子赵广伟归还7000元。此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采纳。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原告误将自己的87800元通过网银转账到被告账户,被告取得的不当利益应予返还。经追要被告已返还原告77000元。尚余10800元应一并返还给原告。原告请求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被告即未答辩也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希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罗秀平10800元及自2017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刘希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焕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卫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