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温志兵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温志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275号罪犯温志兵,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鲤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志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退出的赃物折价返还被害单位。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温志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内累计共获得2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温志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温志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温志兵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志兵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