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建明与孙瑜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明,孙瑜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107号原告:高建明,男,1966年5月5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告:孙瑜婉,女,1980年2月7日出生,现住淄川区。原告高建明与被告孙瑜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高建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建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建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800.00元,减半收取1400.00元,财产保全费1145.00元,共计2545.00元,由高建明负担。审 判 员 黄衍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白丽娜代理书记员 吕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