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孙某某同居子女关系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716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1994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1995年农历正月开始同居,1996年9月24日生育长女孙某某,在外务工。2000年7月18日生育次女孙某某,现在汉中上技校。现原告吴某某以双方一起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亦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属于同居关系为由起诉要求:1、判令女儿孙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2、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平均分割。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决定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世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光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