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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川执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马敦业、胡立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敦业,胡立柱,韩利,范建福,韩已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川执字第1076号申请执行人马敦业,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现住山东省章丘市。被执行人胡立柱,男,1962年9月8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韩利,男,1957年1月4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范建福,男,1955年6月1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韩已刚,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立柱与被执行人胡立柱、韩利、范建福、韩已刚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俊杰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李存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