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川执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马敦业、胡立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敦业,胡立柱,韩利,范建福,韩已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川执字第1076号申请执行人马敦业,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现住山东省章丘市。被执行人胡立柱,男,1962年9月8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韩利,男,1957年1月4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范建福,男,1955年6月1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韩已刚,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立柱与被执行人胡立柱、韩利、范建福、韩已刚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俊杰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李存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