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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4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宗子明、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烈山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子明,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烈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4执430号申请执行人:宗子明,男,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烈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4民初152号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烈山社区居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烈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财政所有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烈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财政所的账户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二、划拨被执行人淮北市烈山区烈山镇烈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银行账户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划扣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仲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