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雷换玲与李春生、孙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换玲,李春生,孙跃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662号原告:雷换玲,女,汉族,1974年11月19日出生,住清丰县。被告:李春生,男,成年,系清丰县农机局职工。被告:孙跃忠,男,汉族,1975年8月2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雷换玲与被告李春生、孙跃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雷换玲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换玲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雷换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换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换玲负担。审判长 赵彦景审判员 XX甫陪审员 刘慧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