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3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孙长存与陈秀芝、龙海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存,陈秀芝,龙海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3947号原告:孙长存,男,194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淑芬,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秀芝,女,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龙海瑞,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和,宁城县必斯营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长存与被告陈秀芝、龙海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长存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4元,计款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晓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庆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