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5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郭雪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雪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5民初869号原告:郭雪祥,男,199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935959989J。负责人:张家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雪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郭雪祥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雪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郭雪祥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宗金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雅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