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孝杰、詹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孝杰,詹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陈孝杰,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詹景华,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陈孝杰与詹景华民间借贷纠纷(2015)安民初字第564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詹景华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孝杰借款人民币270000元及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5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