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3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乔祥与张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祥,张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1437号原告乔祥,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20日,住三门峡产业集聚区。被告张锐,男,汉族,生于1990年8月26日,住三门峡产业集聚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与河堤路交叉口路西。法定代表人门道法,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臧娜,女,汉族,生于1987年2月22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乔祥与被告张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乔祥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祥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乔祥承担。代理审判员 兰群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荆美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