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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孙占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占良,谷道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7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占良,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北京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谷道敏,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孙占良与被申请人谷道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3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占良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孙占良与谷道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孙占良承租谷道敏的房屋用于经营,后因谷道敏拒不办理相关产权证书,致使孙占良无法取得营业执照,导致被工商部门查处、罚款以及商铺停业。二审改判的理由为申请人停业后未及时交还房屋,造成损失扩大,亦应承担部分责任。孙占良自2014年11月被工商局查处后,多次提及交房事宜,谷道敏却不予履行。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孙占良未及时交还房屋,缺乏事实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谷道敏提交意见称,本案违约责任应由孙占良承担。涉诉房屋一直由孙占良实际占有使用,直到2016年6月20日,才将涉诉房屋的钥匙交给谷道敏。孙占良应当承担占有房屋期间的房屋使用费。请求驳回孙占良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孙占良称自2014年11月其被工商局处罚后,多次提及交房事宜,谷道敏却不予履行,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二审判决认定孙占良停业后未及时交还房屋,造成损失扩大,亦应承担部分责任,并无不当。孙占良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孙占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占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东审判员 符忠良审判员 彭红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世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