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刑更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锦河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锦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刑更236号罪犯陈锦河,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2006年4月13日,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揭中法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锦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带民事赔偿317625.6元。2008年10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作出(2008)新兵刑执字第65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锦河的刑罚自2008年7月17日起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1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作出(2010)新兵刑执字第26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锦河的刑罚依法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七年。2013年5月3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法院作出(2013)农一刑执字第27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锦河的刑罚依法减去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余刑至二0二九年七月九日止。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以罪犯陈锦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陈锦河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锦河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陈锦河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突出。2016年1月20日、2017年1月20日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共2次;2015年10月27日、2016年3月13日、2016年7月15日、2016年12月21日获得季度表扬共4次。执行机关报请减刑二个月,检察机关无异议。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锦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锦河准予减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余刑至二0二九年五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江审判员 田 茵审判员 史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馨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