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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奇志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奇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刑初271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奇志,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1月26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奇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亚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奇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张奇志驾驶鄂J×××××号黑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武穴市广济大道西往东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至陶饶路口处时,遇被害人吕某1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往北横穿公路,因张奇志避让不及,与吕某1在南侧超车道上发生碰撞,造成吕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张奇志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15年5月29日,经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被害人吕某1系生前颅脑严重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奇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已赔偿被害人吕某1家属经济损失512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奇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用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湖北军安司法鉴定意见书、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到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被害人吕某1户籍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和解谅解书、被告人张奇志接受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张奇志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奇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奇志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奇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奇志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奇志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奇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伍 菁审 判 员  钟 强人民陪审员  陈晓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