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5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掖市甘州区永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梁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甘州区永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梁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801号原告:张掖市甘州区永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甘州区明永镇中南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峰,系该合作社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省张掖市肃南县红湾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斌,男,汉族,1980年9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原告张掖市甘州区永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张掖市甘州区永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审 判 员 马进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 萍书 记 员 苏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