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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邱喜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邱喜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11执757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邱喜牙(曾用名邱喜生),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籍贯: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被执行人邱喜牙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11刑初4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罚金部份于2017年2月21日被移送执行。执行中,我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经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四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我院于2017年7月1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11刑初41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罚金部份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红执行员 吴美胜执行员 郑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