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8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祖良与沈金德、薛玉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祖良,沈金德,薛玉凤,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122号原告:刘祖良,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沈金德,男,195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薛玉凤,女,1958年10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被告: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6838239B,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青塑路2号。负责人:沈金德。被告: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68380794,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旌阳南路。法定代表人:沈金德。原告刘祖良与被告沈金德、薛玉凤、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二分公司、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刘祖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向本院表示不予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祖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