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82民初5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明德、田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德,田茂芳,闫志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677号申请人:陈明德,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田茂芳,女,196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闫志友,男,196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新泰市。申请人陈明德与被申请人田茂芳、闫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明德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田茂芳、闫志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进行保全,并由山东信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明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田茂芳、闫志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陈明德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永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