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传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李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传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素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020号之一原告:赤峰传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物流园区二期赤锡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景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佳明,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素芝,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喀喇沁旗。原告赤峰传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赤峰传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赤峰传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传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9元,邮寄送达60元,计629元(赤峰传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赤峰传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黎俊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昕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