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7503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虎林市鑫金易五金商店与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林市鑫金易五金商店,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3民初128号原告:虎林市鑫金易五金商店,住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东方绿洲小区9号楼一层9号门市。经营者:蒲华萍,女,系虎林市鑫金易五金商店经理。被告:王强,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原告虎林市鑫金易五金商店与被告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虎林市鑫金易五金商店于2017年7月20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虎林市鑫金易五金商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虎林市鑫金易五金商店承担。审 判 员 范爱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杜文明书 记 员 孙征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