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芳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安山、黄五一、韶山新真喜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决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湘0105执112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芳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安山、黄五一、韶山新真喜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芳芳申请将被执行人王安山、黄五一、韶山新真喜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有王安山、黄五一、韶山新真喜食品有限公司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安山、黄五一、韶山新真喜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