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4刑初52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徐汇区。辩护人徐倍歆,上海市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朱某某被控开设赌场罪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2日以沪徐检公诉刑诉(2017)51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倍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被告人朱某某将其租赁经营的本市徐汇区XXX路XXX号棋牌室作为场所,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他人至该处进行网上百家乐投注,并从中渔利。同月15日,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后,至上址查获参赌人员及赌场工作人员,并查扣赌资人民币9,500元及作案用的电脑硬盘等。现已查明朱某某控制的参赌账户,赌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21万余元。2017年4月1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胡某1、李某某、��某某、胡某2、戴某某的证言及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查获的���资、赌博用具等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朱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戚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