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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91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秀进与薛永志、薛鑫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进,薛永志,薛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91民初50号原告:王秀进,男,1965年09月06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德令哈市。被告:薛永志,男,1964年03月05日出生,现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被告:薛鑫,男,1986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进诉被告薛永志、薛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进于2017年07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薛永志、薛鑫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6元(已减半),由原告王秀进承担。审判员  潘红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元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