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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3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与赵玉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荔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赵玉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972号原告:广州市荔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江翠路南泉道东4号。负责人:林倍汶。委托代理人:黄新跃、刘铭仪,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玉爱,女,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广州市荔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与被告赵玉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荔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荔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市荔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常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绮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