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5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象山永和制衣厂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象山永和制衣厂,方建敏,项雪丹,宁波申茂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东路***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徐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象山永和制衣厂。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巨鹰大道**号。负责人:方建敏,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方建敏,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项雪丹,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宁波申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产业区珙桐路*号。法定代表人:史徐仙,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象山永和制衣厂等4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永和制衣厂等4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永和制衣厂等4人支付执行款1082294.54元,承担执行费13222.95元。2017年4月1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象山永和制衣厂等4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82294.5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执行费13222.95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2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