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饶浩学、湖北圣利达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浩学,湖北圣利达装饰有限公司,刘军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586号申请执行人饶浩学,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湖北圣利达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利达装饰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长虹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军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军秋,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饶浩学与被执行人圣利达装饰公司、刘军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民初7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圣利达装饰公司、刘军秋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被执行人圣利达装饰公司、刘军秋在银行的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