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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武国栋、王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国栋,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266号申请执行人:武国栋,男,1987年8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超,男,1987年11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武国栋与被执行人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391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宁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晓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