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6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莉宝涂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浩轩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莉宝涂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浩轩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6055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莉宝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新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蔡长仁。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系广东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珠,系广东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浩轩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赖建玲。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满珠,系广东上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贵昌,系广东上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莉宝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浩轩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日,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莉宝涂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刘玲珠,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浩轩家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满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莉宝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89386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至10月,原告向被告提供油漆,合计89386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偿还借款。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浩轩家具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依据,体现在,原告提供的对账单没有被告的公章确认,也没有被告的财务章,没有被告的股东签名确认,被告的正确对账流程是均由财务向所有供应商对账,对账后,财务人员会盖公司的财务公章,如果没有财务公章则被告不会收取供应商的送货单及送货单的原件会在供应商手上持有,结合本案,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并非被告出具,原告应当另行举证原始的送货单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2,上述对账单中有“阿冬”签字的三张收单证明,被告经庭后核实后确认其真实性,经过双方对账,原告亦确认被告退货4215元,故剩余52444元未支付。另外有“周”签名的三份收单证明,被告承认其有一位姓周的员工,但是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三份收单证明不是周姓员工签收,故对该三份收单证明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至10月,原告向被告提供油漆,合计货款85171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楚,2016年5月至10月,原告向被告提供油漆,合计货款85171元,被告应当予以偿还,被告欠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诉请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浩轩家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莉宝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85171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5.6%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莉宝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17.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浩轩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阳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敏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