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9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郭燕彬与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燕彬,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777号原告:郭燕彬,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英伟,广东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中心市场6栋33-34号,组织机构代码73988965-3。法定代表人:张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慧,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郭燕彬与被告中山市吉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郭燕彬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燕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23元,由原告郭燕彬负担。审判长 伍青花审判员 吴立和审判员 唐 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晓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