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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16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史艳丽与廖海涛、黄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艳丽,廖海涛,黄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1671号之一原告史艳丽,女,汉族,1975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被告廖海涛,男,汉族,1980年3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枣阳市,现住湖北省枣阳市,被告黄雪琴,女,汉族,1984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史艳丽与廖海涛、黄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史艳丽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艳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史艳丽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史艳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俊杰